7.3 室内声环境


7.3.1 图书馆各类用房或场所的噪声级分区及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7.3.2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场所毗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条文说明
7.3 室内声环境
7.3.1 图书馆建筑要求使用环境安静,除在选址中予以考虑外,建筑平面布置时,宜根据各类用房允许噪声级分区布置。表7.3.1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进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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